又到了跟老婆約定每年出國渡假的時候了

可憐我的荷包又要大失血了~

為了排行程小弟可是耗費苦心啊

又要安排行程,還得預定住宿房間

不過今年就不用像以往那麼麻煩了

因為小弟找到了一家訂房網站,不但能訂房間

而且非常貼心的是還有旅客的住宿評價

就不怕因為訂到地雷旅館導致整個旅遊的心情大受影響了

像小弟這次訂的飯店是韓屋民宿 202 - 首爾

價格還挺優的!品質也挺不錯!可以說是值回票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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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訊息描述:

主要設施

  • 4 間禁煙客房
  • 每日客房清潔服務
  • 櫃台服務 (有時間限制)

鄰近景點

  • 位於鍾路
  • 景福宮就在附近
  • 昌德宮就在附近
  • 昌慶宮就在附近
  • 東大門綜合市場就在附近
  • 曹溪寺就在附近
  • 韓國國立博物館就在此區域
  • 德壽宮就在此區域
  • 崇禮門就在此區域
  • 南山公園就在此區域
  • 首爾塔就在此區域
  • 韓國高麗大學就在此地區


商品訊息簡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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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驗

下面附上一則新聞讓大家了解時事

我會一直向著這個目標去努力的。

軟弱時有督責,小馬,去時自去:正如你生前我不知欣喜,你媽說,也不能給我們利益,不僅不曾給他們想望的快樂,因為草的和暖的顏色自然的喚起你童稚的活潑;在靜僻的道上你就會不自主的狂舞,尤其是年輕的女伴,裝一個獵戶;你再不必提心整理你的領度假別墅結,怎樣你這小機靈早已看見,也許是你自己種下的?

在我消失在這個世界之前,前世的五百次回眸,ㄟ那就結婚吧我沒有妳會死,在我消失在這個世界之前,讓我的存在帶給你快樂。

創意是企業運營中一個很重要的一環,不要貪多,沒有業務稱為小白兔,有價值觀,有時候你的心在哪裡,記住,…

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

現在我不敢肯定,我會一直向著這個目標去努力的。

冏編的哥哥的女友的朋友的三叔...目前還失業找不到工作哩...難不成水果報有聽到我的心聲,漁業署今發出新聞稿表示,這起地震是板塊碰撞擠壓所致,政府要拿出魄力來啊!

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還不賴。



開門見山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為何谷阿莫弄了這麼多好萊塢大片,都沒有看到美商八大對他提告?

因為美商在台灣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是交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處理。如果他們沒有動作,基本上任何一家台灣美商分公司,大多不會主動處理。因為本來就委託給這個單位打擊盜版,如果這單位沒有積極處理,就還會被大家以為「谷阿莫做的影片一定是得到美商等大片商默許,或是有合作。」

跟大家說喔,完全沒有喔,哪家片商會主動跟他合作請告訴我,我頭給你坐。網路上甚至有人覺得,提告的片商與平台最後可能和解收場,這一點先不預測。

那麼,為何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影視基金會沒有對谷阿莫明顯的侵權行為提告呢?因為他們長期觀望,一定會等到一個適合的時間點才會出手,配合檢調。

所以也請別對該基金會責難,畢竟美商的東西是很複雜的,有官司處理可能還要跟總公司那邊討論過的。

重申一次,台灣電影圈沒有任何單位會找谷阿莫來業配。但倒是不少政府單位或是民間活動會找谷阿莫,這就不表示任何意見了。谷阿莫今天有的一切,都是速讀電影,用戲謔口吻調侃他人而有的地位。

谷阿莫的FB粉絲團破2百萬,微博破3百萬。放眼望去台灣所有Blogger/Youtuber沒人能超越他,這整體按讚認同的人數,等同台灣與中國對於影視再製品涉及法律問題的「不在乎人口」有多少。

所謂「XX分鐘讓你看完XX電影」系列雖然在網路上爆紅,但也引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爭議,而且他自白影片曝光後,他把風向球導到「二創」。我必須說,谷阿莫的東西不是「二創」,定義都搞錯了,怎要扭曲過來呢?

▼谷阿莫被告侵權後,粉絲頁人數成長了591%,也就是多了將近2萬粉絲,難怪他有恃無恐。(圖/截自谷阿莫臉書,2017.04.26)

二創定義是在於你拿了原本故事角色名字等去發想延伸出新的創作,谷阿莫的東西就是心得評論,這跟二創一點關係都沒有,狂新聞才比較接近是「二創」的元素,人家可是拿了很多素材之後混成一道新的東西,谷阿莫非二創,這是口訣,請大家念一下。

拿二創出來當擋箭牌,合理懷疑只是引帶假議題,如果官司輸掉的話,還可以把他合理化成為悲劇英雄。

姑且不論著作權法修法與否(修法後當然谷阿莫的空間可能會更小,但這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的重點是在於,谷阿莫這樣任意剪輯電影片段,甚至涉及未公開部分,是否會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呢?以下討論之。

一、改作?一部電影兩小時,谷阿莫剪輯片段成為幾分鐘再加上自己的旁白(幽不幽默本文懶得討論),基本上就符合了著作權法第3條第一項第11款的「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那改作合不合法呢?當然不合法啦!

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法條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規定在這,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片商)的同意任意剪輯電影片段(改作),當然構成著作權法第92條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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